中毅达(600610):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46:05 中财网
原标题: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对于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
审批。

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
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
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该等对外投资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决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
责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和实施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
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机构或董事长授权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并根据有权机构或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
面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重大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申请立项,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长审议;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应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或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应
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法务部审核后正式签订。

第二十条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外投
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
由总经理或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投资项目动态。

第二十二条当投资条件及其他重要事宜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后提出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对外投资项目自
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收集并移交综合管理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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