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4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
各方,以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详见《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
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
成定期报告并进行公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预告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预告情
形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
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
责人,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沟通,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公司法定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证券部负责,
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向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主管领导
批准后,及时报送证券部;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披露手续。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从《贵州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编制的
内部刊物、通讯,对外宣传、招商、招聘、培训等文件不得使用公司未通过法定渠道披露的信息。如上述主体拟使用未通过法定渠道披露的信息,应当经证券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记录、保管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若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情形,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如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应披露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
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第六十二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
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八条公司发现上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照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
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
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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