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中毅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4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毅达:中毅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5-059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 沪人字金股第18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企股沪总字第019004号(市局)。 公司于1995年6月按照《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二条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 沪人字金股第18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企股沪总字第019004号(市局)。 公司于1995年6月按照《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00164Q。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 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 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原发起人为原上海市纺 织工业局。第二十条 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 厂,1992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274,605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 币普通股710,914,605,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6%,境内上市外资(B股) 360,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4%。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71,274,605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 币普通股710,914,605,占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66.36%,境内上市外资(B股) 360,3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33.64%。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71,274,6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依据本章程查阅有关信息或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仅能在工作日、工作 时间内以及公司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内 进行。股东查阅前述资料不应影响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累计查阅时间应在 合理范围内。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六)项外,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 和程序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审议及实施。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审议及实施。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2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1/3 额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2 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参 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 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参 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 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 外。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 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若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提出异议,则股东会会议主持 人应立即组织公司全体董事就此进行 讨论,并且若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认为被申请回避的股东为关联 股东,则该股东应当回避;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切决议。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余的董事候选人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 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可提 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 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每拥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可提名一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 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 (三)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 可提名1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个 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股东 代表监事人数。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 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 选举机构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 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可提 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 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每拥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可提名一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 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 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不少于2年。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第一百〇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1-2人。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 权决定第四十三条中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
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 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 务义务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 务义务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 邮件、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2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达、电子邮 件、电话、短信或微信通知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有紧急事项 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 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3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 (一)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 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 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 调整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 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监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20%;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 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 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 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 (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 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 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 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 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 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 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 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 (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 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 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 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 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 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 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 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 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 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 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 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 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分红政 策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 以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 以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微信 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或邮件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被送出人回复电子邮件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 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15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15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