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顺络电子(002138):公司涉及诉讼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25-08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相关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0万元(暂计)及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本公司秉承“遵循标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向全球客户提供优异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的经营理念,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致力于建设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研发投入4.54亿元,同比增长32.08%。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277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ManufacturingCo.,Ltd.) 被告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旭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811351471.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UHQ0402H10N、UHQ0402H20N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删除和销毁所有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资料、网络链接或网页;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811351471.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UHQ0402H10N、UHQ0402H20N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50万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811351471.1号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278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ManufacturingCo.,Ltd.) 被告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旭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310020785.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删除和销毁所有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材料、网络链接或网页;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310020785.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310020785.4号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279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ManufacturingCo.,Ltd.) 被告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旭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10108687.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删除和销毁所有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材料、网络链接或网页;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10108687.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610108687.X号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本公司秉承“遵循标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向全球客户提供优异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的经营理念,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致力于建设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研发投入4.54亿元,同比增长32.08%。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277号)及民事起诉状;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278号)及民事起诉状;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279号)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