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00260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04:0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公教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 11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负责人,以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各业务单元、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各业务单元、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业务单元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七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对符合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各业务单元、子公司应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各业务单元、子公司应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各业务单元、子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暂缓 □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及依据   
暂缓期限□期限: □不适用  
    
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董事长签字   
备注   
注: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表格中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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