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20: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关于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5-67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
再生水供能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
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推动
郑州市再生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再生水多元化利用场景实施途
径,公司控股公司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
光谷”)将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采用高新区微管网工程再生水,利用再生水水源热泵技
术为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简称“文化中心”)提供供冷供热服务。

文化中心位于郑州市高新区双主干道科学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
东南角,总建筑面积约15.6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展厅、会议室、室
外配套设施等。

1、项目建设内容:负责再生水供回水管线敷设、能源站内设
备设施工程,以及能源站外1.5米长度以内冷热水管道、阀门及附
属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

2、项目总投资:约3000万元。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结合项目进度、资金需
求等情况,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

4、项目运作模式:新泓光谷与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文
化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北斗之星”)签订供能合同,新泓光谷负责供能合同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并负责投资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
运营管理,向文化中心提供供冷供热服务,北斗之星向新泓光谷支
付供能费用。

5、项目回报模式:本项目的收益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
目收入来源为,一是北斗之星向新泓光谷支付的供冷接入服务费和
供热城市基础配套费;二是新泓光谷向文化中心提供冷热源,北斗
之星向新泓光谷支付供热费、供冷费。

三、项目公司概况
1、项目公司名称: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0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LFGA7K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
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
护(不含特种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
工程建设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
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供
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持有新泓光谷51%股
权,河南泉舜光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泓光谷49%股权。

议通过《关于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所持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
有限公司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公
告编号2025-34、2025-35),股权划转事项目前正在办理中。

四、交易对方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
2 2019 08 12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Y2127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注册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36号智慧产业
园17号楼21层
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
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核查,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供能服务时间
1.乙方在综合文化中心项目设计年限内(30年)为甲方提供供
能服务,供能服务包含夏季供冷季供冷、冬季供热季供热,供能服
务时间自能源站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2.标准供冷供热时间:供冷季供冷时间,甲方根据季节性天气
特点和温度变化,暂定为每年5月15日零时至9月15日零时;供
热季供热时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供热起止时间,即当年
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乙方必须在标准供冷供热时
间内提供24小时供冷供热服务;
(二)供能服务费用
1.甲方协调财政部门,在文化综合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后30个工
作日内(不晚于2026年12月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规定,将综合文化中心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中的暖气相关费
用8580099.00元,大写:捌佰伍拾捌万零玖拾玖元整,作为供热城
市基础配套费一次性足额划拨给乙方或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同意由甲方直接拨付乙方。该费用不含税价为:7871650.46元,税率9%,税金:708448.54元。(单价按55元/㎡,实际金额
按建规证批复总建筑面积为准,详见附件1)
方一次性缴纳供冷接入服务费12597952.00元,大写:壹仟贰佰伍
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整,其中不含税价:11557754.13元,税
金:1040197.87元(单价按100元/㎡,实际金额按照双方书面确定
的供冷接入服务费计费面积计算,详见附件1)。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乙方未收到上述费用(主要指城市基础配
套费),甲方需向乙方等额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不含税
价格不变,增值税按最新税率计算,合同总价相应调整,税率变化
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化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供能收费标准及费用
1.标准供能时间内的供能收费标准
供热收费价格:预交暖费供热收费标准同郑州集中供热收费即
0.28元/(㎡·天),供热计费面积按地上实际建筑面积+地下空调建筑面积;供热季结束实际结算供热费时按两部制计量计费;
2.供能收费标准调整
供热价格参照当年郑州市市政供热价格,若政府部门对市政供
热单价进行调整,则供热单价根据调价文件同比例调整。供冷单价
参照供热单价同比例调整。除上述情况之外,双方对供能价格不得
随意调整。

3.费用结算
(1)结算时间
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为当季供能时间开始前10个工作日
内收取供能预付费,甲方未在供能季前缴纳的,乙方有权暂缓供能。

乙方供能预付费计费不受实际用能天数影响,均需按一个完整的供
能季缴纳供能费(供冷按照120天,供热按照80天)。供冷期限
暂定为每年5月15日0时至9月15日24时;供热期限暂定为每
年11月15日0时至次年3月15日24时,若甲方有延长供能时间
的要求以实际供能时间结束后进行费用支付。

(2)结算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以甲方要求的当季实际供能天数(实际供冷天数
不少于120天,实际供热天数不少于80天)、合同约定面积和约
定的供能价格进行计算。

(3)结算方式
本合同约定供能收费采用“预付费方式”:供冷费用和供暖费用
采取独立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在供能开始前向甲方开具预付
费收据,双方依据合同计费面积计算供能预付费(预付费计算公式:合同计费面积*用能价格*用能天数,供冷天数为120天,供热天数
为80天),甲方将供能预付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方可使用
乙方所供能源。当季供能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发生的供能费用提供
费用申请单、增值税发票和供能天数证明材料,预付供能费的差额
在收到依法提供的全部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依托再生水水源优势,以再生水资
源能源化利用为方向,发挥高效热泵系统的冷热源能效高、运行稳
定等优势,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公
司完善业务布局,促进公司市场化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未来收益受到项目建设进度、
投资及运营成本把控、项目收费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同时可能存
在市场竞争加剧、政策调控等多种不可控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强化项目统筹管理,从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
方面全力保障项目稳妥有序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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