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3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如涉及独立董事
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
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
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
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离职董事应当对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
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说
明,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
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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