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如涉及独立董事 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 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 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 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离职董事应当对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 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说 明,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 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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