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 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交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交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 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办公室设主任一名 (可兼任),办公室成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决策必备的相关资料的 搜集和准备工作,拟订相关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审核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并与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就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需董事 会审议的,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后反馈给 委员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审议结果的实施。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审 议后反馈给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由召集人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 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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