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3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
体负责薪酬与考核相关事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可兼任),
办公室成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拟定相关草案或报告,公司各相关方面应当
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订的公司薪酬与考核方
案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五)委员会认定的与考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委员会按薪酬与考核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提案进行讨论,需董
事会审议的,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后馈给
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将董事会审议结果交相关方面实施。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
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将股东会决议交相关
方面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
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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