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 体负责薪酬与考核相关事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可兼任), 办公室成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拟定相关草案或报告,公司各相关方面应当 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订的公司薪酬与考核方 案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五)委员会认定的与考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委员会按薪酬与考核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提案进行讨论,需董 事会审议的,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后馈给 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将董事会审议结果交相关方面实施。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 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将股东会决议交相关 方面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 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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