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30: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
个人原因,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按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期限内公平披露。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中心)应当遵照规则要求,
全面、认真、准确填报年报相关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及
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编制,确保年报无遗漏、无差错。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相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原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结合
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各期定期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