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30: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
的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未按照规定
履行报告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
内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
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发生的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第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的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
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
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二节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第十八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对于已
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
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节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条
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告或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五)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对分(子)公司、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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