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 的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未按照规定 履行报告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 内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 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发生的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第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的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 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 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二节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第十八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对于已 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 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节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条 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告或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五)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对分(子)公司、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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