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北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
| 值。
…… | 面值。
……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263.7638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263.76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263.763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23,263.76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
|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的标的。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 |
|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 | 第二节股东会 |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四)、(五)或(七)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四)、(五)或(七)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
|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
事长主持。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有变更的,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有变更的,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
|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
|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
股东。公司计算20日和15日通知期的起始
日期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
司计算20日和15日通知期的起始日期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
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相关意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
|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向全体股东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
|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可
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所述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可能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所述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
|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
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
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
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健全股东会表决制度。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
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
议记录。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示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独或者 |
|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
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
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
就任。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党总支 | 第五章党的组织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
一名,党总支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总
支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
会。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总支委员会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战略决
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公司党总支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
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 第一百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配备党务工作者,开
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
提供必要条件。
(一)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从本企业
管理费用中列支;支持党组织按照上级要求
做好各项工作;企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
党组织的工作。
(二)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规定履行
以下职责:
1、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
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协调
和促进企业发展;
2、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
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 |
|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 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3、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
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和企业健康发展;
4、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
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
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为实现
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当次股东大会召
开日截止进行起算。
……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当次股东会召开
日截止进行起算。
……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表决。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
赋予的权利,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
赋予的权利,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权;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
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
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
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
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以全体董事过半
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
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
或者剥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者剥夺。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 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其他担保
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
程第四十条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其他担保
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
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自收到董事书面签署(含通
过传真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且签字同意
的董事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之日起,该董
事会决议即生效。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方式为:现
场会议方式、电子通信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包
括传真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自收到
董事书面签署(含通过传真签署)的董事会
决议文本且签字同意的董事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
| |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条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
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视情况设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视情况设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
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
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监事
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删除 |
|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
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
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 | 删除 |
|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
过。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 删除 |
|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公司可
以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和未来发展规划,并参考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
东回报计划,公司监事会应以监事会决议的
方式审议该议案。该等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充分考虑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
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
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
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依
法作出适当调整,并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利润分配方案的
调整情况。 |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 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公司可
以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和未来发展规划,并参考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该议
案。该等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
开;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
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为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会应同时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依
法作出适当调整,并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
|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究等。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十一章通知 | 第十章通知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
| 通知,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
进行。 | 知,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
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纸及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
条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
| 过。 |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二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
|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〇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一十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 |
|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
自动废止。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
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