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30034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且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和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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