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30034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45:33 中财网
原标题:科恒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审计委员会应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记录。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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