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30084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