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300841):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以下简称“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ESG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包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ESG委员会会议、主持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ESG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ESG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ESG工作组组长由ESG委员会任命,协助ESG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注并研究ESG发展趋势,确保公司的ESG战略及规划与时俱进,且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 (二)对公司ESG工作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确定ESG工作方向,提出ESG发展建议,提升公司ESG治理能力; (三)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ESG体系运行,审查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就提升公司ESG议题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ESG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ESG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ESG管理提出提升建议;(五)审议公司ESG相关报告,如涉及董事会审议事项,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ESG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ESG工作组负责推进落实公司ESG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ESG理念宣贯培育工作; (二)组织构建公司ESG指标体系; (三)组织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执行ESG管理基本流程、完善ESG体系;(四)组织开展ESG报告编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ESG报告的发布和传播工作; (六)组织开展ESG管理实践评估判断工作,形成改进意见,引导相关部门制定可行计划; (七)督促做好公司ESG管理实践中所形成重要信息记录与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ESG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 第十五条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ESG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根据审议工作需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ESG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ESG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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