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3008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21:09 中财网
原标题:康华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2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二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可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报送及定期检查,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备查。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五条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并需经常性向相关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财务部门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八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中应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第二十八条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四川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姓名 / 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 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 类型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 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类别
                   
内幕知情人确认签字: 确认时间:
注意: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报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本次向贵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所涉 事项
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因此,贵单位(或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告知人(盖章):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国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8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乙方作为可以接触、获取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报导、转送,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决策机构和人员商议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康华生物 股票代码:30084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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