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30084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21:12 中财网
原标题:康华生物: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裁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于当天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总裁、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车间、生产线技改;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宣告无效的;5、证券代表人诉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大债权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8、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裁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裁。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裁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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