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21:19 中财网
原标题:锦浪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3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4、财务总监、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5
、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6、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9、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风险,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0、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

11、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2、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第二十三条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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