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 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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