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00069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40:52 中财网
原标题:惠天热电: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

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加强惠天热电内部经营管理,促进惠天热电各单位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保障惠天热电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天热电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天热电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并具有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力(指有财务和经营决策权力)的经营实体,包括惠天热电各部门、工区及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惠天热电各单位”)。

对内部审计工作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惠天热电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战略执行、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企业文化等情况,总结管理实践,揭示问题和风险,提出改善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惠天热电各单位规范经营、完善治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定位于法规制度的捍卫者、健康文化的守护者、公司价值的创造者。惠天热电各单位应自觉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及外聘审计机构依照本制度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为根本,内部审计工作应以保障惠天热电战略的落地及实现为出发点;
(二)以问题为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应以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为导向,既要关注合法合规问题,也要关注管理缺陷问题;
(三)以整改为推手,内部审计工作应推动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系统性整改;
(四)以协同为基石,内部审计工作应深化横纵向、内外部协同,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五)以创新为动力,内部审计工作应持续推动组织、技术、管理、运用等方面的创新,促进工作开展;
(六)以素质为核心,内部审计工作应注重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的提升,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惠天热电设立审计职能条线(以下简称“惠天热电审计职能
条线”或“审计条线”),在惠天热电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行业的工作
经验,以及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因管理需要或经验特别丰富的,可适当放宽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积极主动的团队协作意识,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条线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条线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条线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独立性。包括组织地位和业务活动的独立,组织地位上,内部审计条线应单独设置;业务活动上,内部审计条线和审计人员不应参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批、决策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二)客观性。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保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应因偏见而影响职业判断和审计结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准
则,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向内部审计条线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
度,妥善保管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条线应当结合本单位员工考核制度的要求,开展
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调薪、定级、任职、晋升等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条线应建立审计人才培养机制和审计培训体系,
并开展审计条线内部或跨职能线的轮岗交流,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审计条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内部专业人员参与或
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惠天热电审计条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惠天热电党委、董事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
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条线的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计监督、审计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向内外部监督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协助惠天热电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三)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五)统筹惠天热电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惠天热电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条线依照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围绕惠天热电
发展战略、工作重心和管理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内部规章制度、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商业计划、业绩合同等的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等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管控的有效性等情况;
(五)投资及并购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企业文化建设和宣贯等情况;
(十一)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惠天热电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审计条线实施的审计
类型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运营管理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等。

(一)经济责任审计。指按规定对惠天热电管理的经理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运营管理审计。根据针对惠天热电各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建设、运营等全环节)的遵循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开展的审计活动。

(三)专项审计。指根据惠天热电管控重点、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惠天热电主要负责人要求,针对重点业务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条线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组织协调公司其他职能条线开展联合审计、交叉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条线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对内部审计业务
实施质量控制。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开展
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应不受约束和限制。惠天热电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条线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
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等,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设备设施及其技术文档、配置文件、脚本、源程序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存储介质或主机设备;
(三)现场监督盘点、查验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现金和重要单证,查看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场所等;
(四)就审计事项向惠天热电内部被审计单位或外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惠天热电内部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五)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和管理改进、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条线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条线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资产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条线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条线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反法
律法规或惠天热电有关制度规定的事项或线索,有权移送有关纪检监察等机构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条线可向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八条 在必要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
单位及本单位赋予的其他权限开展工作。

第五章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本制
度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伪造或隐匿。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
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落实领导批示、审计意见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按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条线。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惠
天热电审计条线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惠天热电审计条线统一制定,经董
事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在执行中依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条线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审计项目组
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下发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进场时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见面会,明确内部审计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审计见面会。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的审计
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审计条线应对审计组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签发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反馈意见,对于依法依规提出的合规、合理、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回应或拒不接受;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条线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三十九条 审计条线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
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完成归档。

第四十一条 审计条线应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跟进工作,督促被审计单
位全面系统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和领导批示有关要求。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可运用于以下事项:
(一)服务惠天热电各单位领导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二)促进惠天热电各单位完善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
(三)督促惠天热电各单位优化制度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四)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惠天热电各单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五)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经理人和员工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守法合规要求;
(六)问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惠天热电有关规定的行为;(七)促进惠天热电各单位实现增收节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作为惠天热电各单位战略执行、业绩合同执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惠天
热电各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与本职能线相关的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审计条线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合规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条线在审计中应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
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奖励与问责
第四十六条 惠天热电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
原则,发现重大审计线索或揭示重大风险隐患,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提出重要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审计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违反职业道德规
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虚报瞒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惠天热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合理理由不提供资料、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电子数据检查、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者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条线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时弄
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有效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惠天
热电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惠天热电审计职能条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为惠天热电一级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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