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51:05 中财网
原标题:国城矿业: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证券代码000688 
交易类型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 否 □ 
本次重组概况国城矿业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国 城实业有限公司 60.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316,8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依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 上,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简介国城矿业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国 城实业有限公司 60.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316,8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1.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不适用
1.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1.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  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1.3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1.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相关情况已披露, 均不属于重大。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国城集团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1.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1.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1.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2.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  不适用
2.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2.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2.2.3购买资产最近 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 率明显提升,主要 系重大资产重组系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国城实业的各 项资产、负债按照 假设购买日在最终 控制方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账面价值进 行初始计量,该账面 价值与合并对价的 差额冲减归属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 亦导致备考合并报 表资产负债率上 升。
2.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2.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权属是否清晰  
2.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国城实业存在部分 房屋建筑物所属土 地未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房屋建筑物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等情况。
2.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截至本问核表披露日, 国城集团持有的国城 实业 60%股权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的情况。剩余的 40%股 权中,22.8%的股权质 押在哈尔滨银行成都 分行,8%的股权质押给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沈阳分行,9.20%的 股权(出资额为 9,660 万元)被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冻结。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 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前 述股权的冻结不影响 本次国城实业 60%股 权的交易过户。 截至本问核表披露日, 标的公司存在以自有 不动产权、机器设备、 采矿权及 4亿元现金为 国城集团向哈尔滨银 行成都分行的借款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情形。根据国城集团、 国城实业、哈尔滨银行 成都分行三方签署的 《解除担保措施协议》
    及《解除担保措施协议 之补充协议》,在标的 公司 60%股权过户至 上市公司当日,上市公 司通过三方支付的方 式直接以股权对价款 代国城集团偿还完哈 尔滨银行成都分行的 全部债务后,根据《民 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的相关规定,主债权消 灭,担保物权随之消 灭,即国城实业为国城 集团在哈尔滨银行成 都分行贷款提供的所 有抵押担保随之消灭。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2.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2.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2.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4.2.5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2.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截至本问核表披露 日,标的公司存在 以自有不动产权、 机器设备、采矿权 及 4 亿元现金为国 城集团向哈尔滨银 行成都分行的借款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的情形。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2.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已披露标的公司被 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在最近 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2.5资产的独立性   
2.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交易对方交易前已 将国城实业托管给 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已进行披露。
2.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2.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2.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不适用
2.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2.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2.9.1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适用
2.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不适用
2.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不适用
2.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  不适用
2.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不存在较 大差异
2.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不适用
3.2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不适用
3.3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产  不适用
3.4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1.2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1.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4.1.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4.1.5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4.1.6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1.8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4.3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债务转移  不适用,不涉及债 务转移
5.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不适用
5.3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4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不适用
5.5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意  不适用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程序的合法性   
6.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序  
6.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表决通过  
6.2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不适用,不存在前述 问题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7.2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7.2.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7.2.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7.2.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7.2.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7.3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7.3.3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7.3.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7.4.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7.4.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7.4.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8.3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已针对异常波动情 况进行披露
8.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不适用,上市公司 将在报告书披露 后,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交相关人员买 卖股票记录的查询 申请,并将在查询 完毕后补充披露查 询情况。
8.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8.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8.7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8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重点关注问题: 1、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况; 2、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影响等;    
3、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结论性意见: 1、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联储证券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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