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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00239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1:16:14 中财网
原标题:星网锐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制度中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人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人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
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审查后,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其余由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属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先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属于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监票。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因购买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公司因出售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尽快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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