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4F20250243-03 德恒 号 致: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规划”)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督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对苏州规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苏州规划本次交易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苏州规划的保证:即其已为本次交易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其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所律师在申请文件(包含本专项核查意见范围内)中引用的由其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其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苏州规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苏州规划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苏州规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苏州规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3年8月17日,苏州规划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苏州规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苏州规划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苏州规划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达成书面保密约定,就本次重组涉及的保密信息约定了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苏州规划严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苏州规划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苏州规划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苏州规划股票。 3. 苏州规划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申报。 4.在《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后,苏州规划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在相关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苏州规划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苏州规划在本次交易中按照《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陈海祥 承办律师: 王华堃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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