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00238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1:20:53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彩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按照公司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相关制度执行,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报告、审议职责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需要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
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半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需报送的,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三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等。

第六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4月)
自行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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