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00238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1:20:53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彩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设召
集人1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召
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各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各委员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法务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 责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持对公司战略发展动态调整及阶段更新,对公司战略目
标、规划目标、产业布局等方面阶段性发展方向、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市场趋势,对公司发展方向、经
营方针、经营计划、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方针及目标定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把关公司改革脉络,落实、落细研究公司改革计划、方案
并提出前瞻性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评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范围、计划等;
5.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勤勉尽责。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7.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8.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属于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书面提案,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统一提案至战略委员会,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后续董事会程序;
(三)综合办公室传达、落实公司战略委员会相关指导意见,对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进行跟进、监督,并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业务部门提出属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交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提案至审计委员会,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7.其它相关资料。

(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部署,根据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遴选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背景资料,如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提交提案,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
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10天,向董事会提交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及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中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5.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和自我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报酬数额和兑现方式,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
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实
行季度例会,其他专委会实行年度例会制度;召集人或2/3以上的成
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
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相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务
工作,应书面通知各成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
达各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各委员会会议需经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成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成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每位成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具
有投票权的全部成员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成员有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
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如因回避人数超出2/3,委员会会议无法召
开,则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
成员、列席人以及记录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2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
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各成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
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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