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东进航科”)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长江保荐就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上市公司已在《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东进航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穆 杰 章 睿 李晓坤 盛 凯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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