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3、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上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4、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穆 杰 章 睿 李晓坤 盛 凯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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