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002480):新筑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3—5页三、附件……………………………………………………………第6—10页(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第6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7页 (三)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8页 (四)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9—10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1-351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筑股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新筑股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筑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筑股份公司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233.3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27元,共计募集资金52,236.1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35.7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500.4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0.2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24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4-00005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截至2025年5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0年9月18日销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512,401,786.4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980,000.00元,合计514,381,786.44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项目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13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不适用。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5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5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李元良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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