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300555):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107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其中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17:4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有所延迟,主要原因系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无正当理由拟取消本次会议并离开会议现场,会议现场秩序需重新组织导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黄远征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42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2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104,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5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5,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2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41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95%。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2025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一、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52%;反对98,52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990,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0%;反对64,75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85.0926 5,354,318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5%。 该议案审议未通过。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965,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13%;反对101,33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40%;弃权2,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41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87%;反对67,56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08%;弃权2,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5%。 该子议案审议未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76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75%;反对101,48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56%;弃权2,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2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1%;反对67,715,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765%;弃权2,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4%。 该子议案审议未通过。 2.03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76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40%;反对101,3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576%;弃权2,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20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5%;反对67,5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45%;弃权2,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0%。 该子议案审议未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725,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63%;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8%;弃权13,3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95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26%;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弃权8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725,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63%;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1.8798% 13,398,000 791,50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95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26%;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弃权8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吴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144,943股,该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692,519股。 5.02《关于补选陈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93,809股,该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3,809股。 5.03《关于补选庄小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18,205股,该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1,184,505股。 5.04《关于补选汪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2,602股,该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2,602股。 5.05《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631,499股,该候选人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1,780,499股。 5.06《关于补选黄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06,737股,该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206,637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珂豪、陈连杰;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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