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家居(603180):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16:44 中财网

原标题:金牌家居: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 11月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一、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3
二、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5
三、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7
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7
议案 2:《关于修订及新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9 议案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10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
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金牌家居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
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
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画“√”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六、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
等各项事宜。

七、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8日下午 14时 10分
会议地点: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 190号公司会议

会议主持人:潘孝贞副董事长或其他合法主持人
见证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及新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四、推选现场计票、监票人。

五、现场股东投票表决并计票。

七、休会,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

八、复会,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三)
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9号文核准,公司
于 2023年 4月 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77,000万元,期限 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0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7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年 5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 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0”。

公司本次发行的“金 23转债”自 2023年 10月 23日至 2029年 4
月 16日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自 2024年 7月 23日(前次变更注册
资本后一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累计已有 3,000元“金 23转债”转为本公司 A 股股票,合计转股股份数为 78股。鉴于以上变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4,257,010元变更为人民币 154,257,08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54,257,010股变更为 154,257,088股。

综上,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4,257,088
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154,257,088 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履职期限截至《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1对照表(会议资料第 12-82 页)。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修订版
《公司章程》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8日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三)
议案 2:
关于修订及新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及新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会议资料第 83-157页)。

下列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同时原制度相应废止:
1、《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
股东、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金牌家居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三)
议案 3: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支持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金牌厨柜国际有限公司( GoldenHome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美国金牌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71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装包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装包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金融机构及对应的担保金额由美国金牌公司、金装包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负责实施,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美国金牌公司承载公司开拓美国市场重要任务,为美国金牌公司
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金装包公司聚焦于精装房交付后的家居配套服务,通过技术赋能和资源整合,为业主提供高效、便捷、高品质的家居解决方案,为金装包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金装包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预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请各位股东、股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8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2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10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88元。
3第七条 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 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 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4 新增: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 总监、市场营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 中心总监、桔家衣柜中心总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裁 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8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金牌成 为高端厨柜的领导品牌,桔家成为定 制家居的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 业的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 集团,与员工、合作伙伴共同成长。 为更多家庭定制高品牌家居,让每个 人体验回家的美好。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 高端厨柜的领导品牌和定制家居的 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业的发 展,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集团, 与员工、合作伙伴共同成长。
9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 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生产;家 具零配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地 板制造;地板销售;家用电器研发; 家居用品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 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 电器修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 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 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 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质建筑 材料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 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家具制造;家具 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 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厨 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 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制造;地板 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居用品制 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
 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电 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 售;燃气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 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 制造;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 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电器修 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 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 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 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 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 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 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 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制造; 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 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10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11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12第十九条 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 司股份总数为 154,257,010股,均为 普通股。第十九条 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 司股份总数为 154,257,088股,均为 普通股。
13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5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进行。(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16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前提下,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购回;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17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对股份注销另有规定,则 从其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注 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18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19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20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22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23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25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26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27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8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 新增:第四章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 实际 控制人
30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 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 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31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2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3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35第四十一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第四十五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6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应设置会场,以现场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 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37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38第四十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
 报送证券交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 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39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 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 应列明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 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 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 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40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 各股东。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41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 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 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 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日前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有 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 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
 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42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43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 股凭证。
4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45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6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7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8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49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50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1第七十二条 ……(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 ……(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52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有关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有关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53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 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55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56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 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第八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7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 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58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59第八十一条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第八十四条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60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1第八十七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62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63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64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说明。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65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6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每届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7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68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69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70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71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72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删除
73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删除
7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 事一人。
75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76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7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78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79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0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 裁、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1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第一百一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82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 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 真、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一二十一条 董事会表决既 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 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 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 真、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83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 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84 新增:第五章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85 新增:第五章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职权和运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86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总 监、市场营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中 心总监、桔家衣柜中心总监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87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8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89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91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厦门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92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93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9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95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3、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3、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 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 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
 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 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 时提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 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 提案。
96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97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98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99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100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101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删除
102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103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 5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0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进行。删除
10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06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07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108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109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110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11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12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11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新增:公司出 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5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116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17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8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9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过”、“超过”不 含本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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