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 2:《关于修订及新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9 议案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10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画“√”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于 2023年 4月 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77,000万元,期限 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0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7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年 5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 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0”。
资本后一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累计已有 3,000元“金 23转债”转为本公司 A 股股票,合计转股股份数为 78股。鉴于以上变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4,257,010元变更为人民币 154,257,08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54,257,010股变更为 154,257,088股。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履职期限截至《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1对照表(会议资料第 12-82 页)。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8日
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及新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会议资料第 83-157页)。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美国金牌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71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装包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装包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金融机构及对应的担保金额由美国金牌公司、金装包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负责实施,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金装包公司聚焦于精装房交付后的家居配套服务,通过技术赋能和资源整合,为业主提供高效、便捷、高品质的家居解决方案,为金装包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金装包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预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8日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
| 2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10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88元。 |
| 3 | 第七条 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
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
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4 | | 新增: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
| | |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
总监、市场营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
中心总监、桔家衣柜中心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裁
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8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金牌成
为高端厨柜的领导品牌,桔家成为定
制家居的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
业的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
集团,与员工、合作伙伴共同成长。
为更多家庭定制高品牌家居,让每个
人体验回家的美好。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
高端厨柜的领导品牌和定制家居的
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业的发
展,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集团,
与员工、合作伙伴共同成长。 |
| 9 |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
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生产;家
具零配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地
板制造;地板销售;家用电器研发;
家居用品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
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
电器修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
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
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
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质建筑
材料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
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家具制造;家具
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
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厨
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
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制造;地板
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居用品制
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 |
| | 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电
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
售;燃气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
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
制造;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
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电器修
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
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
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
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
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
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
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
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制造;
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
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
| 10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
|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12 | 第十九条 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
司股份总数为 154,257,010股,均为
普通股。 | 第十九条 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
司股份总数为 154,257,088股,均为
普通股。 |
| 13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
| | |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1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
| |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进行。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16 |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前提下,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易方式购回;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 1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
| |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对股份注销另有规定,则
从其规定。 |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注
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
| 1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1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 20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 |
| |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2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 |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22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
| | |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2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
| | |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
| 25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 |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6 | |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27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 |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
|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9 | | 新增:第四章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
实际
控制人 |
| 3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
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
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 |
| 31 | |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
| | |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
| | |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3 | |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 |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35 | 第四十一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36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应设置会场,以现场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
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
| |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 37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38 | 第四十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 |
| | 报送证券交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
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39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
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
| | 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
应列明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
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
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
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40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
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 | …… |
| 41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
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
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
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日前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有
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
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 |
| | 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 42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
| |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43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
股凭证。 |
| 44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45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46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7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
| |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8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49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
| 50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
| |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1 | 第七十二条 ……(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 52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有关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有关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 53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
| |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
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54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5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 56 | 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
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57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
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58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59 | 第八十一条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 第八十四条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60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1 | 第八十七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2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 63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
| | 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 64 |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说明。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65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
| |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
| | |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66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每届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67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6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 | | 务:…… |
| 6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70 | |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71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72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73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74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
事一人。 |
| 75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76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 7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79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
裁、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8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 第一百一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
| |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8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
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
真、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一二十一条 董事会表决既
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
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
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
真、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83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
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 84 | | 新增:第五章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
| | | 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
| | | 供便利和支持。 |
| 85 | | 新增:第五章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
| | |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职权和运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
| | |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86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总
监、市场营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中
心总监、桔家衣柜中心总监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
| 87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8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0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91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厦门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92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9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会违反 |
| |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4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9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3、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3、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规定处理。 |
|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
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
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 |
| | 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
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
时提案。 |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
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
提案。 |
| 9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97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 98 | |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99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100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10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10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103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 5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10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10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06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107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
|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8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
| 10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110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
| | |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11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12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
| | | 权的除外。 |
| 113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新增:公司出
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1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
| 11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17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1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过”、“超过”不
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