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300003):2025-10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35:21 中财网
原标题:乐普医疗:2025-10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106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4,22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34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0,88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8%。

8、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孙振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6%;反对11,11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0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287%;反对11,11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19%;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62,89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8%;反对11,18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3%;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8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97%;反对11,18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57%;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59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6%;反对11,48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5%;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8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32%;反对11,48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22%;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5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1%;反对11,22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1%;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5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14%;反对11,22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90%;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58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0%;反对11,4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7%;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7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99%;反对11,4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86%;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4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26%;反对11,22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7%;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4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000%;反对11,22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23%;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

7.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79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4%;反对11,27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9%;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8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819%;反对11,27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05%;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

8.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78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5%;反对11,3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4,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50%;反对11,3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9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

9.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33,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02%;反对11,24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4%;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26,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63%;反对11,24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60%;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8%。

10.00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89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1%;反对1,1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91,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1,1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孙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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