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30046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5-050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 月10日9:15至2025年11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国樽 赢地中心A座E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9人,代表股份125,286,19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121,495,656 27.3793 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股份3,790,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3,790,5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3,790,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 (3)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57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362%;反对48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63%;弃权2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4,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3662%;反对48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65%;弃权222,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672%。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70,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712%;反对1,69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7%;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4684%;反对1,69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75%;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540%。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67,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689%;反对1,68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4%;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3946%;反对1,68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67%;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 股份总数的6.0387%。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7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740 1,689,920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488%;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5634%;反对1,68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826%;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540%。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67,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689%;反对1,68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4%;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3946%;反对1,68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67%;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387%。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7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730%;反对1,69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9%;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5291%;反对1,69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168%;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540%。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5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595%;反对1,70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弃权2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0833%;反对1,70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519%;弃权226,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9648%。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79,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781%;反对1,68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4%;弃权2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1805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6979%;反对1,68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72%;弃权226,100股(其中,因未 0 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9648%。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91,001股(已回避表决股东除外),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7%;反对479,2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2%;弃权221,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9,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5034%;反对47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25%;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540%。 上述议案1、2.01、2.02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2.03-2.08为普通表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琥、李琳楚出 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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