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688210):2025-08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51:32 中财网
原标题:统联精密:2025-08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2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0号),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2,347,865.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2,852,134.13元。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63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湖南长沙MIM产品(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泛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统联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统联”)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广东统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号项目名称
广东统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水库新村支行748480524540湖南长沙MIM产品(电子产品 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广东统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水库新村支行753680519241泛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库新村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广东统联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东统联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湖南长沙MIM产品(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名称为广东统联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号753680519241,截至2025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泛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泰川、刘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余额、交易流水、账户状态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签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金额为772,852,134.13元)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