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603345):安井食品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 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 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科研、企业管理、会计、经济 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八)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 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 业资格要求,及一名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 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会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六年期满,可以继续 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予以撤换; (八)独立董事提名提案应列入股东会审议事项,在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连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等有关情况通知各股东; (九)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十)公司股东会经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人选后,应将当选的独立董 事的姓名、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 在股东会决议中公布,并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除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独立董事两次未能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本条规定被免职或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对董 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前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一)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二)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三)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 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 事沟通渠道。 (六)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安排一次只有公司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参与而没有 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过半数比例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一)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披露; (二)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以披露的其他利益;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经股东会批准。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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