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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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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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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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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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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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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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二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七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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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
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股东会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以
使股东可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和以电子
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
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
理由。
…… | 第六十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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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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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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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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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
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
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
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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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
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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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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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所适用的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
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
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
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不必把所有表决
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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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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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提出。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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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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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 第八十七条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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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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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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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
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职务(但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赔
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前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
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职务(但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赔
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
名额为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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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属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
下,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属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会报告义务且未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情形下,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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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二年或者董事
会通过决议确定的其他期限。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之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
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
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五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联席董事长二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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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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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应
符合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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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
未达到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将提交董事
长办公会、总经理审议,具体细则详见公司
相关制度及规则。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未达到本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市地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将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总
经理审议,具体细则详见公司相关制度及规
则。 |
| 第一百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
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
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三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其他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应
符合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建议;
4、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六名董事委员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
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升公司
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
及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工作质量,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
值提升。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ESG相关事项
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公司ESG
的愿景、战略及架构;
2、审阅并审批公司ESG发展目标和关键绩
效指标,监督ESG目标的执行进度,根据
ESG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
建议;
3、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ESG体系运行,
审议和检讨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积极响应新兴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并就提升
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方
案;
4、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ESG相关工作,
及时反馈公司ESG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相
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ESG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理提出提升建议;
5、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
报;
6、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
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
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
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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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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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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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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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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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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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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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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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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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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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
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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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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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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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
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
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
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一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监
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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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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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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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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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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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
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
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分别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
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
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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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
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
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
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
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
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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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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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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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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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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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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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项情
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三)项情形
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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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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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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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
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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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修订时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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