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00269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呈报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管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勉、尽职和自律、合法合规的原则,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任职合同,签署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应视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会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全体董事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职权时,凡应通过会议决议的,均应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协助。有关董事长负责日常管理的职权除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基本规章来加以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进一步制定董事长、总经理在上述事项上的审批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除外。总经理无权决定的日常业务合同及银行信贷等无抵押负债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在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面,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具体负责会议文件的准备、参会人员的通知、资料的传递、会议安排及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事项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会议议程。提案人拒绝修改或者补充,或者提案事项超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可决定不予列入会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若理由不被提案人接受,经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应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应事先由专门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者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者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者指定一名董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先审核,提出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除应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无关联董事同意; (四)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四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法》规定的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董事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需要上报或者需要公告的决定应做成决议,其余决定可以做成纪要。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会后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名称排序按“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表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