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00269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15:23 中财网
原标题:博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本制度“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其下设证券与投资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同时是证券与投资事务部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四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公司一般性经营且不构成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落实相关责任人配合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工作,并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件的信息顺畅流动、迅速有效和归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及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时间由董事会秘书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披露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第三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对于达到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及股权激励等,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件报监管局备案;
(七)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五条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收集信息披露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六条在出现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将其知悉的就有关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资料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做出工作安排。

第七章档案管理及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八条证券与投资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及制度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细则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十一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

第七十三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

第七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制定信息报告程序,并根据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呈报义务。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考核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未能及时按深交所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完成信息披露,导致公司被深交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处分或处罚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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