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00269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15:23 中财网
原标题:博实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室,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监察室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总经理领导。

第五条审计监察室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审计监察室主任1名。审计监察室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室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室主任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室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室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室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室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室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环节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
(八)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室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室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监察室主任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审计通知书于进场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对象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监察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室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监察室。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三十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室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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