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股份(603132):金徽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20:59 中财网
原标题:金徽股份:金徽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11
( 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1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为: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证券法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定期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证券法务部应要求拟来访、调研人员提供调研内容清单,制作《投资者调研申请表》,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

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法务部应事先做好调研资料准备、会议室安排等工作,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调研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同时,避免其在调研过程中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法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如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证券法务部应将来访人员、接e
待人员、活动内容等填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时通过上证互动予以发布。同时,公司将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投资者接待并作出相关报道。

第二十八条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投资者调研申请表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类别1、机构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 ) 3、个人投资者( ) 4、媒体采访( ) 5、其他( )
调研形式1、现场()、2、网络()、3、电话()、4、邮件()
投资者单位名称及调 研人员名称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希望调研时间 
调研函(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1、特定对象调研( ) 2、分析师会议( ) 3、媒体采访( ) 4、业绩说明会( ) 5、新闻发布会( ) 6、现场参观( ) 7、路演活动( ) 8、其他( )
形式1、现场()、2、网络()、3、电话()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时间 
地点 
公司出席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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