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30036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35:15 中财网
原标题:绿盟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六)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内控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以公司各业务环节为基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举报事项调查:对公司举报途径及举报信息进行维护,以保证畅通和完整,并对举报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三)离任审计:根据管理层需要,对离任的公司重要人员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鉴证。

(四)其他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经济效益审计、采购价格审计等。

(五)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报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其他资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反映,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反映,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并给出改进建议。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有权提出改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和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九)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以准备相关资料等。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做提前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及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机构内部有经验的独立人员对审计程序、方法和审计底稿进行复核,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审计报告需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之后报送相应管理层、审计委员会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拟采取措施等,并进行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写相应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板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并在当年审计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跨年审计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等,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交易事项是否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五)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提供线索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