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300369):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35:16 中财网
原标题:绿盟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8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第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相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相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关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利润分配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裁、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首席财务官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首席财务官提交支付依据,经首席财务官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接受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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