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5-053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 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2人,代表股份217,651,11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206,881,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4人,代表股份10,7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9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8人,代表股份13,630,28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6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4人,代表股份10,770,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13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8%;反对4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1%;反对4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5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李莎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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