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控制的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各项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 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 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金融服务协议,关注财务公 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五条 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 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执行情况及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 融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一)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110亿元,贷款额度不高于 50亿元。 (二)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第七条 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司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 暂缓或豁免披露,但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条件消除时及时公告。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集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时, 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要求。 第九条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 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 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制定以保障 金融业务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 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当在协议签署、主要风险指标触及监管红线、或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二)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 (三)财务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自身及所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财务公司未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 出机构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在与新成员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财务公司未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 (五)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财务公司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支付结算管理的 规定。 (七)财务公司出现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存在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的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 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依据《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涉 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条款发生变更时,为确保制度效力的连续性,自动按照最新监管指标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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