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建立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有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 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由公司聘请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规则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 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 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 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 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 能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 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 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确有必要使用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募投项目发生 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 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 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实施 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依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 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 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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