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 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专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应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 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规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会 提出建议。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 讯会议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参会委员应当在作出的会议决议上签字。 以通讯方式发表意见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 阐明理由。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与会委员在会议记录 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全部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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