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确保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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