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60031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原标题: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年 10月 30日出具的《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农发种业”)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及本回复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目录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4 问题 2:关于经营情况............................................................................................... 13 问题 3:关于其他....................................................................................................... 49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0,696.1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其中,中国农发集团拟认购金额为 30,696.11万元,华农资产拟认购金额为 10,000.0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规定如下:“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均已出具相关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其认购的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3、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相关规定。 (二)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5年 8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 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取得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程序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逐项表决,上述各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就本次发行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3、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农发集团的批准 2025年 8月 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农发集团出具《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25)261号),同意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因此,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发行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4、公司 2015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未将国拨资金转股的原因 201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26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河南农化 67%股权,交易对价为 3.79亿元,配套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亿元,均用于河南农化 1万吨/年 MEA产能扩建在建项目及补充河南农化运营资金,未用于国拨资金转股。 上述重组配套实施时,公司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本金余额约 3,356万元,整体规模较小,因考虑到未来仍有国拨资金注入的可能,综合国拨资金转股的效率、效果等因素,前次重组配套未涉及国拨资金转股事宜,不违反《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农发集团的批准,认购资金来源和相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82,198,663股,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二)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1、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3.89%,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可免于发出要约。同时,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已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中国农发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农资产为中国农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已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监管要求。 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2、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已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分别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的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符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签署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规定逐条进行核查,核实本次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以及中国农发集团《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25)261号)等文件,核实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获取并查阅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及承诺函等,核实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相关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并已出具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董事会审议并取得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以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取得实际控制人中国农发集团的批复意见。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43.89%,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已出具相关说明及确认函,确认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认购对象应当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根据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等事项的承诺函》,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认购对象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应当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中国农发集团 100%股权,中国农发集团直接持有华农资产 100%股权,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均不属于“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亦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4、中介机构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国农发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 100%控股,华农资产由中国农发集团 100%控股,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保荐机构已出具《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专项说明》,发行人律师已出具《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专项说明》。 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为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不属于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情形。 6、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问题2:关于经营情况 2.1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24,826.30万元、676,077.28万元、556,300.30万元和291,582.84万元,化肥贸易业务总体规模增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0.51%、8.19%、7.46%和6.18%,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3,007.20万元、12,701.37万元、4,688.72万元和6,303.76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 46,639.72万元、46,056.55万元、77,435.31万元和 69,651.39万元。3)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77.97万元、60,556.24万元、-7,658.30万元和-10,161.6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行业变动趋势、公司各业务产品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下滑及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对未来经营具有持续影响;(2)化肥贸易业务总体规模增长的原因,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准确,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公司预付账款增长的原因,与采购规模的匹配性,预付账款主要内容、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期后结转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行业变动趋势、公司各业务产品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下滑及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对未来经营具有持续影响 (一)报告期内行业变动趋势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划分为农产品、农药以及化肥三大板块,其中农产品业务主要为农作物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专用品种订单粮销售,品种以小麦为主;农药业务主要为酰胺类除草剂原药及中间体的生产、销售;化肥业务主要为从国外进口钾肥并在国内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三大业务板块所处 的行业变动趋势情况如下: 1、小麦等粮价整体走低,极端天气对粮价形成扰动 种业行业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小麦等粮价波动会通过产业链传导机制对种子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产生影响,而粮价受供求关系、极端天气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当粮食价格下行时,农户预期种植收益受到影响,种子市场供需关系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报告期内,我国小麦粮价整体走势情况如下: 1、小麦等粮价整体走低,极端天气对粮价形成扰动 种业行业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小麦等粮价波动会通过产业链传导机制对种子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产生影响,而粮价受供求关系、极端天气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当粮食价格下行时,农户预期种植收益受到影响,种子市场供需关系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报告期内,我国小麦粮价整体走势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2022年,受外部公共卫生事件、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叠加化肥、农药等种植成本提升,市场对粮价走势普遍看多,且存在一定惜售情绪,小麦等粮价整体走高,并在四季度达到阶段性高点。 2023年,小麦粮价从高位回落并在年中反弹,全年粮价仍处于相对高位。 河南是我国小麦生产第一大省,2023年 5月下旬河南出现大范围持续阴雨天气,是该地区近十多年来最为严重的“烂场雨”天气,该次降水与豫南地区小麦成熟期高度重合,严重影响小麦正常收割,新麦质量受到较大影响,带动了年中小麦粮价反弹。 2022年、2023年较高的粮价带动了农户的小麦种植意愿。根据《中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2023年我国小麦种子播种面积为 3.54亿亩,种子需求量 57.06亿公斤,小麦种子市值为 244.67亿元,同比增长 17.57%。 2024年,我国小麦丰产,全国小麦总产量首次突破 1.4亿吨,但受玉米等价格大幅回落、小麦饲用量减少等因素影响,上半年小麦粮价呈快速下降态势,下半年基本呈低位小幅波动态势。 2025年以来,小麦粮价在政策端的托底收购、饲用驱动等因素影响下呈低位、稳中小幅波动态势。 2、报告期内农药原料药产能释放明显,市场供需关系由紧张向宽松转变 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能耗双控、国外农药产能供给受限等因素影响,叠加 2022年 2月俄乌冲突等因素扰动,基础原材料价格涨幅明显,农药原药供需关系较为紧张,原药价格在 2022年一季度处于历史相对高位,二季度后原药价格指数持续回落,但全年农药原药价格整体处于高位。 2023年,农药原药价格呈继续下行态势并在年末处于相对低位,2024年我国农药原药产能集中释放,全年价格基本处于底部低幅波动态势,2025年以来在行业反内卷、部分产能出清等因素影响下,原药价格降幅收窄,总体仍处于底部,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原药价格指数 数据来源:WIND 2022年以来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情况如下: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9月 数据来源:Wind 3、2022年至 2024年钾肥进口价格整体走低,进口量呈增长态势,2025年6月钾肥大合同谈判价有所回升,可能会对进口量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钾矿资源相对紧缺,国内钾肥产能相对有限,进口占比相对较高。国外钾肥产能主要集中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加拿大、以色列、老挝等国家或地区,为避免国内钾肥进口企业分散议价导致的“多头对外”风险,我国通过组织主要钾肥进口商开展统一对外价格谈判的方式,实现系统性的降低我国钾肥进口价格。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我国与国外主要供应商谈判确定的钾肥进口合同价分别为 590美元/吨、307美元/吨、273美元/吨和 346美元/吨,2022年至 2024年钾肥进口价格整体走低,受俄罗斯主要钾肥生产商减产等因素影响,2025年 6月谈判确定的钾肥进口价格有所回升;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 1-9月,我国氯化钾进口量分别为 793万吨、1,157万吨、1,263万吨和867万吨,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以来我国钾肥进口量及谈判价格走势 2022年以来我国钾肥进口量及谈判价格走势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9月
(1)小麦种子价格走势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小麦种子销售均价为 4.21元/公斤、4.20元/公斤、3.80元/公斤和 3.41元/公斤,整体呈下降态势,与小麦粮价走势无显著差异,具体来看: 2023年,小麦粮价总体有所下行,公司小麦种子销售均价与 2022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为受 2023年 5月河南省“烂场雨”因素影响,优质新麦供应减少,小麦粮价在年中反弹,全年小麦粮价仍处于相对高位,农户种植小麦积极性较高,小麦种子市场供需关系较为紧张,对种子销售价格形成明显支撑。 2024年,公司小麦种子销售价格较 2023年下降相对明显,主要系 2024年小麦丰收但粮价基本处于低位,影响了农户小麦种植积极性,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小麦种子单价下降幅度相对较大。 2025年 1-9月,公司小麦种子销售价格较 2024年进一步下降,主要系公司小麦种子通常在 5-6月成熟并收获,在 10月左右播种,2025年 9月以来河南省遭遇持续阴雨天气,平均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多 3.1倍,造成大型机械无法进地秋收,小麦播期较往年大大推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麦种子销售时间。2025年前三季度小麦种子销售额相对较小,销售的部分库存种子拉低了总体单价水平。 (2)订单粮产品价格走势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订单粮业务主要品种为小麦,下游主要应用于酿酒,销售均价分别为 3.19元/公斤、3.28元/公斤、3.10元/公斤及 3.03元/公斤,整体有所下降,具体如下: 2023年,公司订单粮产品均价较 2022年略有增长,与小麦粮价走势略有差异,主要系公司酒粮主要品种“泛麦 8号”种植区域以河南所处的黄淮海平原为主,2023年 5月受“烂场雨”因素影响,优质新麦市场供应减少,供需关系相对紧张,种子具有一定的保供属性且质量及价格均高于酒粮,导致优质小麦酒粮供应较为紧张,公司下游酒类相关客户主要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对产品质量要求也相对较高,支撑了公司小麦等酒粮的销售价格。 2024年以来,公司订单粮产品价格呈稳中有降态势,主要系小麦等粮价仍处于低位,叠加 2025年 5月国家出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条例,酒类消费预期有所下行,酒厂更加注重成本管控,该等因素导致订单粮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行,符合行业及公司实际情况。 2、农药业务主要产品价格走势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农药业务主要产品为 MEA,销售均价分别为 2.80万元/吨、2.57万元/吨、1.73万元/吨和 1.47万元/吨,整体呈下降态势,与农药原药行业整体价格走势基本一致,其中 2023年价格降幅相对较小、2024年价格降幅相对较大,主要是行业产能释放节奏影响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2022年、2023年,国内具备生产“酰胺类农药中间体 MEA”资质的企业分别有 2家、3家,生产厂家数量相对较少,MEA销售价格仍有一定支撑,价格总体降幅相对较小。 为了保障上游原料供应的稳定性,下游农药制剂厂家逐步向上游领域拓展,2024年以来行业产能释放较为集中,例如长青股份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取得年产 5,000吨精异丙甲草胺原药批复,该建设项目包含配套用年产 4,022吨 MEA产能。国内产能的集中释放叠加国外产能供应恢复,导致 2024年 MEA价格降幅明显。 2025年以来,在行业反内卷、部分产能出清等因素影响下,MEA等农药类产品价格降幅有所收窄,与行业整体走势没有明显差异。 3、化肥业务主要产品价格走势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化肥业务主要产品为进口钾肥,销售均价分别为 0.35万元/吨、0.24万元/吨、0.20万元/吨和 0.20万元/吨,2022年至 2024年我国钾肥大合同谈判确定的进口价格分别为 590美元/吨、307美元/吨、273美元/吨,公司钾肥产品销售价格与钾肥大合同谈判价格走势基本一致。2025年钾肥大合同谈判价格在 6月确定,2025年上半年钾肥进口价格主要参考 2024年,对 2025年前三季度的进口价格影响总体较小。 (三)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经营业绩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数据,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农产品业务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明显差异 营收变动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农产品业务收入分别为 186,450.92万元、233,811.75万元、201,530.87万元和 109,965.27万元,整体呈先升后降趋势;农产品可比公司相应业务营业收入均值分别为 640,769.86万元、646,154.43万元、618,413.94万元和 239,153.93万元,亦呈先升后降趋势,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收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无显著差异。 盈利能力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农产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3.22%、15.66%、16.18%和15.44%,农产品可比公司相应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3.33%、22.94%、22.76%和 17.88%,公司毛利率水平整体低于国投丰乐和荃银高科以及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 公司农产品业务主要产品为农作物种子及订单粮,品种以小麦为主。而国投丰乐、荃银高科种子业务以玉米和水稻为主,该等品种的毛利率较小麦相对较高,苏垦农发产品类型较多,种子业务以小麦为主,毛利率整体与公司较为接近。 以 2024年公开披露数据为基础,国投丰乐、荃银高科主要种子品种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国投丰乐、荃银高科种子产品主要为玉米和杂交水稻,该等产品一般较多运用杂交技术育种,杂交优势通常仅在第一代表现突出,后代会出现性状分离和产量下降等情形,故需要每年重新制种,研发投入及制种成本相对较高,毛利率水平也相对较高。而小麦种子是六倍体,杂交优势不明显,以常规种为主,小麦种子市场价格与小麦粮食价格走势关联度较高,种植农户可以自留种用于再次种植(多次种植的小麦种子也会出现品种退化现象),故相较于杂交玉米及水稻的毛利率水平偏低,具备合理性。 2、公司农药业务业绩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营收变动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农药业务收入分别为 86,619.11万元、40,946.41万元、32,743.35万元和 27,952.36万元,整体呈下降态势;农药可比公司相应业务营业收入均值分别为 534,175.28万元、342,335.71万元、326,569.65万元和177,171.00万元,亦整体呈下降态势,公司农药业务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盈利能力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农药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1.73%、24.35%、3.72%和 5.27%,整体呈下降态势,2025年以来有所回升;农药可比公司相应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 27.10%、10.14%、5.61%和 9.69%,整体呈下降态势,2025年以来亦有所回升,公司农药业务毛利率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3、公司化肥业务业绩波动与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营收变动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化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7,558.04万元、397,202.36万元、316,924.37万元和 224,895.62万元,整体业务规模显著小于可比公司。具体来看,公司化肥业务营收变动趋势与天禾股份较为一致,均呈现2023年增长、2024年有所下降的态势,与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盈利能力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化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04%、2.12%、2.30%和 2.99%,化肥可比公司相应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 6.13%、4.22%、4.02%和4.85%,其中 2022年公司化肥业务毛利率较可比公司平均值差异 5.09个百分点,差异相对较大,2023年至 2025年 1-9月毛利率差异基本在 2个百分点左右,差异相对较小且较为稳定。 公司化肥业务毛利率略低于可比公司主要系产品结构及市场覆盖领域有所差异所致。公司化肥业务位于产业链相对前端,上游主要为国外钾肥生产企业,下游主要面向国内大型农资流通及生产企业、石油化工企业等,采销两端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经营周转较快、风险相对较低。而可比公司主要为地方供销系统农资流通企业,下游一般铺设分销、零售渠道,主要面向中小型代理商、农户等相对分散的客户,且存在向终端种植客户提供农技服务等情形,流通环节相对较长且所需的经营性资金规模较大,毛利率高于公司具备合理性。 三家化肥可比公司具备一定的自有化肥产能,2022年受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全球重要的化肥生产商受到制裁、产能相对受限,全球化肥供应较为紧张,国内化肥市场价格增幅明显且呈高位震荡态势,具备一定自有化肥产能的公司能够获取更高的毛利率水平,故 2022年公司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差异较大。2023年以来,国外化肥供应紧张形势趋于缓和,进口价格大幅下降,自有产能对于毛利率的贡献有所弱化,公司化肥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平均值差异收窄且趋于稳定,符合行业及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四)报告期内毛利率下滑及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0.51%、 8.19%、 7.46%和 6.94%,整体呈下降态势;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3,007.20万元、12,701.37万元、4,688.72万元和 6,198.19万元,2022年至 2024年总体下降,2025年 1-9月有所修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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