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688051):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或“公司”)股东上海普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普纲”)持有公司股份1,72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前述股份均已于2023年3月20日解除限售。 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劲,持有公司股份2,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与股东上海普纲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2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二者共同按公司5%以上大股东履行减持相关披露义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普纲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65%。此次减持计划将于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期间为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上海普纲、李劲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完成前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3月29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本人承担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如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本单位/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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