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 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西
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国
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西藏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
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西
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西
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国
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西藏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
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西
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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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原章程中所有
涉及“股东大
会”的表述均
改为“股东会” |
| 3 | 第一条为维护西藏高争民爆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_为维护西藏高争民爆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国有企业公司
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4 | 第二条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783527334P。 | 第二条_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40000783527334P。 | |
| 5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
Tibet GaoZheng Explosive Co.,
Ltd. | 第四条_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
称: Xizang Gaozheng Civil
ExplosivesCo.,Ltd | |
| 6 | 第五条: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林琼岗
路。 | 第五条_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
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林琼岗
路,邮政编码850000。 | |
| 7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600万元。 | 第六条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704.6万元。 | |
| 8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_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9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第十条_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
| | | | |
|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10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 第十一条_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 |
| 11 | 第十二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
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依法纳税。 | 第十二条_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
| 12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许可经营事项:民用
爆炸物品的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的销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
可证为准)。 | 第十四条_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
准)。 | |
| 13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_公司股份总数为
27,704.6万元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14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_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 |
| | |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 15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_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 | | |
| 16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 第二十三条_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 |
| 1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_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 |
| 18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_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 |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
司股份有其他规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 | |
| 19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_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20 | 第三十二条(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_(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21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_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 22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_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
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
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 |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 23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_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 |
|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4 | 第三十七条(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七条_(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25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的发生。 | 第三十九条_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
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 |
| | |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 26 | | 第四十条_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章、第
一节”中新增
第四十条,以
下条款按顺序
依次顺延。 |
| 27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一条_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28 | 第四十一条(六)11.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二条_(六)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12.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
| 29 | 第四十二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
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 第四十三条_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
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 |
| 30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条标准的,
适用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_公司发生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二条
标准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
| 31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已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五条_公司发生“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二条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32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第四十六条_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33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 第四十七条_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 |
| |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
| 34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 |
| 35 | 第四十八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
终止前将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能
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
确认后方可出席。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证
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
方式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_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
终止前将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能够
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
认后方可出席。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
方式的其他事项。 | |
| 36 |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监
事会或股东依本章程规定召集。 | 第五十一条_股东会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本章程规定召
集。 | |
| 37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_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 |
| |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明理由并公告。 | |
| 3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_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39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_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
| | | 和主持。 | |
| 4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证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_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 41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_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 42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_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43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第五十九条_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
|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44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_股东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_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 46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 删除本条款内
容 |
| | | | |
| | | | |
| |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47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_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48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二条_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49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 | 第七十四条_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 | |
| | | | |
| 50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51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_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
| 52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 |
| | | | |
| |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年。 |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不少于10年。 | |
| 53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_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54 |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_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 |
| | |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55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
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
材料:
(一)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
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证
明;
(五)本章程或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第八十六条_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
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
材料:
(一)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
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证
明;
(五)本章程或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
规定见公司《股东会累计投票制
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条_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
| | | | |
| 57 | 第九十一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 第九十一条_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 |
| | | | |
| |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 58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_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59 |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
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九十七条_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设职工
代表担任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第九十八条_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 | |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61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 第九十九条_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 |
| | 下列勤勉义务:
(四)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四)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 | |
| 6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零一条_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 63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 | 第一百零二条_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 |
| |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仍
然有效。 | | |
| 64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_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65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零六条_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66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 第一百零七条_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 |
| |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
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
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
事项管理权等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科学技术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 |
| | |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67 | 第一百零八条前款所称的“交易”
事项同第四十一条。 | 第一百零八条_前款所称的“交
易”事项同第四十二条。 | |
| 68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零
八条的规定。 | 第一百零九条_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零
八条的规定。 | 删除本条款,
以下序号依次
从第一百零九
条开始顺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提供财
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第一百零八条标准的,适用其
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零九条_公司发生“提供财
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第一百零八条标准的,适用其
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
| 70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
零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一百零
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零一十条_公司发生“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一百零
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71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_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 72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 第一百一十八条_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 |
| |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 73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_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74 | 第一百二十四条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项
发表同意、发对
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 | 第一百二十三条_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的委托。 | |
| 75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
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六条_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科学
技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 | |
| 76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 第一百二十七条_公司制定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应按照 | |
| |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本章程以及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77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_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78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 第一百三十条_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
| |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
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79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 第一百三十二条_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 |
| |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 80 |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_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
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 | |
| 81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押或罢
免提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_独立董事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押或罢
免提议。 | |
| 82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
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 第一百三十九条_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 |
| |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
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83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调查。 | 第一百四十条_独立董事每年在
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84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发现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第一百四十一条_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
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 85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
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_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86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_公司董事
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_审计委员 | “第五章”中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以下
条款序号依次 |
| | |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_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
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_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顺延。 |
| | |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_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科学技术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_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_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 | |
| | |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87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
总监由副总经理兼任,设董事会
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条_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
总监由副总经理兼任,设董事会
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 | | |
| 88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_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 89 |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_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 90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五十五条_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
| 91 |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 第一百五十六条_总经理办公会
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 |
| |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 92 | 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_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 93 | 第七章监事会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原章程中
监事会章节所
有内容,按要
求由审计委员
会承接相关职
权。 |
| | | | |
| 94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党委设委员
5-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
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 第一百六十四条_公司党委设委
员5-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
记2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 |
| | | | |
| | | | |
| |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
| 95 | 第一百八十六条上述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_上述财务会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96 | 第一百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九条_股东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或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97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条_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98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_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 99 | 第一百九十一条(五)如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 | 第一百七十二条_(五)如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 | |
| | 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当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以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
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东
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 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当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以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
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不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的前提下,具体分配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_在不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的前提下,具体分配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 |
| | | | |
| | | | |
| 101 | 第二百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一条_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_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_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 “第九章、第
二节”
中新增“第一
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
条”两条内容 |
| | |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 102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四条_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 103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_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104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 第二百零九条_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
进行 | 删除此条款 |
| | | | |
| | | | |
| | | | |
| 105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二条_公司指定巨潮
资(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
| | | | |
| | | | |
| 106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九十三条_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
| 107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 | 第一百九十四条_公司合并,应当 | |
| |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或其他主管机关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
其他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108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九十八条_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109 | | 第一百九十九条_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_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 “第十章、第
一节”中新增
“第一百九十
九条、第二百
条、第二百零
一条”三条内
容。 |
| | |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_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110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第二百零三条_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除原有条款之
外,新增条款
内容 |
| 111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零四条_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112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五条_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 |
| | |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
| 113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九条_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 114 |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_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115 | 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二)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第二百一十六条_释义(二)实际
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
| 116 | 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本章程经股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 | 第二百二十条_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 | |